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林朝文代理人檢察事務官尤筠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謝碧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碧輝(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臺南市○○區○○里0鄰○○○00號)於民國84年3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謝碧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謝碧輝於民國77年3月2日落海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謝碧輝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謝碧輝於77年3月2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11月1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是聲請人聲請為謝碧輝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謝碧輝自77年3月2日失蹤,計至84年3月2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睿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