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俊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98號、105年度執字第4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俊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盧俊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3至5所示之罪,分別經裁判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120日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附表:受刑人黎英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30日│拘役45日│├──────┼───────────┼───────────┼───────────┤│犯罪日期│104.01.15│104.03.09│104.01.18│├──────┼───────────┼───────────┼───────────┤│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4年度偵字第12484號│104年度偵字第15454號│104年度偵字第7945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80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96號│104年度易字第12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0.07│104.10.20│105.02.02│├─┼────┼───────────┼───────────┼───────────┤│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80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96號│104年度易字第1240號││決├────┼───────────┼───────────┼───────────┤││判決確定│104.11.09│104.11.23│105.03.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易服社│勞動│勞動│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第16385號(│104年度執第16385號(│105年度執字第4172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拘役│編號1至2定應執行拘役│編號3至5定應執行拘役│││60日)│60日)│120日)│││││││││││└──────┴───────────┴───────────┴───────────┘┌──────┬───────────┬───────────┐│編號│4│5│├──────┼───────────┼───────────┤│罪名│妨害名譽│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4.04.06│104.02.08│├──────┼───────────┼───────────┤│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4年度偵字第7945號│104年度偵字第7945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40號│104年度易字第12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2.02│105.02.02│├─┼────┼───────────┼───────────┤│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40號│104年度易字第1240號││決├────┼───────────┼───────────┤││判決確定│105.03.07│105.03.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易服社│勞動│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第4172號(編│105年度執第4172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拘役│號3至5定應執行拘役│││120日)│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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