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91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張啟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啟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2、退票理由單一張(清晰之影本即可)。
3、本件利息起算日應從退票日起算,故請一併更正正確之起息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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