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912號債權人丙○○債權人乙○○債權人丁○○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原名: 楊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 陳明 本件是否有之前被繼承人或聲請人繼
承後所約定之共同管理(建號4236上第五層之建物)契約。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