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沛妤 即陳 育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沛妤即陳│自民國92年4│自民國104年│年息19.71%│││71369│育珠│月21日│8月31日││││元││││││││├──────┼──────┼───────┤││││自民國104年│清償日止│年息15%│││││9月1日││││││││││└──┴───┴─────┴──────┴──────┴───────┘┌──────────────────────────────────┐│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沛妤即陳│民國92年4月│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期收30│││71369│育珠│21日起││0元,逾期2期│││元││││收400元,逾期│││││││3期收500元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