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48號
原 告 周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雄鋼模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3,60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