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 薛家卉 (即 薛佳惠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被告 林美智
李偉齡 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 律師
洪瑄憶 律師 唐家哲 律師 詹宗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05年2月17日上午12時正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