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黃典隆 上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14萬元(即30萬元+150萬元+89萬元+445萬元=71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