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58號
104年度聲字第1859號104年度聲字第2002號104年度聲字第2038號104年度聲字第2086號104年度聲字第212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即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一八五八號、第一八五九號、第二○○二號、第二○三八號、第二○八六號及第二一二五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八日就上開六事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各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分別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