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873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瑞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欠款明細表(須可看出本金為新臺幣446,
185元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89年1月29日)。㈡經查債務人黃瑞榮之戶籍資料,除無債務人曾有居住於債權
讓與通知之地址「高雄市○○區○○路○○號」之紀錄,是請提出就債務人之最新地址「屏東縣○○鄉○○路○○○巷○○弄○○號」之債權讓與通知及收件回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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