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8號原告 王欣欣 被告 曾瑞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未具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6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該裁定業於107年5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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