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2,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1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