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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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2,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1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