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扣押款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59號原告 許順峰 被告 陳威廷
劉鎮宇
黃飛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上1人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扣押款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對被告陳威廷、劉鎮宇、黃飛鴻(宣稱英國必贏博彩娛樂集團之詐騙所得)有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扣押款存在。㈡被告陳威廷、劉鎮宇、黃飛鴻(宣稱英國必贏博彩娛樂集團之詐騙集團)應給付原告300萬元,並由被告新北地檢署由上項扣押款給付。經核原告前開兩項聲明訴之目的同一,即請求自扣押款中取回所受損失3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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