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41號原告 曹阿銀 送達代收人 劉靜吟 被告 林炎豊 被告 林鈺容 即品欣實業社被告福客居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同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廣于霙
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自鴻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