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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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61號原告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愛綸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3,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