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737號原告愛菲爾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瑜慧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複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被告 謝錫萍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㈠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間承攬被告位於台中市○○○路住宅之
裝潢設計施作工程,總工程款合計新台幣(下同)103萬2623元,追加工程款65萬5335元,合計168萬7958元。茲該裝潢工程業已完工,惟被告迄今僅支付41萬元,尚有127萬7958元(以上均為未稅價),經原告履次催討均不給付;嗣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鈞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被告竟又聲明異議。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營業稅5%,給付積欠之工程款134萬1856元【計算式:0000000×1.0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⒈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並無重覆計價,雖被告對價格有質疑,惟契約既已約定,自應按約定處理。
⒉被告辯稱有部分工項未施作,惟該部分雙方並未達成協議
,原告因而未予施作,而原告請款之金額,亦未包含該部分。
⒊原告並未承諾附表㈠編號②的工程報價要打8.85折;亦未承諾附表㈠編號⑧的工程報價要打8.2折。
⒋即使認為兩造間就部分承攬工程未達成合意,惟原告亦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
㈢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34萬1857元,及自鈞院104年度司促字第
11260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㈠原告所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僅工程款合計103萬2623元之2張
估價單(金額分別為46萬8495元、即附表㈠編號①;及56萬4128元、即附表㈠編號②),有經被告簽名確定。其他追加工程之5張金額合計65萬5335元之估價單(金額分別為:地下一樓5萬5270元、一樓7萬3410元、二樓15萬5080元、三樓20萬1045元、四樓17萬0530元,,即附表㈠編號③~⑦),則未經被告確認。
㈡另原告提出之追加工程估價單,雖有部分確實有追加,惟部
分與原工程估單價所約定之單價有出入;部分則有重複計價之情形;且有部分係實作數量不足;有部分則完全未施作;有部分則係施工不良,有部分工項原告承諾折扣卻未予計算折扣。經被告檢視後,加計確實追加之部分,並扣除重複計價、原告擅自變更單價、施作不足、完全未施作及施作不良,以及未依約定折扣之工程,則原告尚應扣除之工程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㈡所示,合計67萬9532元(計算式:167404+87180+139427+125457+160064=679532)。故扣除重複計價、施作數量不足及未施作部分等之後,本件之總工程款,實際應僅有100萬842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
㈢又被告為釐清原告實際施作之工程數量,委託他人專業丈量
並製圖,額外支出3萬元。另原告施作之工程未完工及瑕疵損害8萬元,及因未完工致整體工程未達預期效果之損害12萬元。以上合計23萬元,亦得主張抵銷。
㈣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由兩造整理併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於103年4月間承攬被告位於台中市○○○路○○○號房屋之裝潢設計工程。
⒉原告前後共提出如附表㈠所示之承攬估價單。其中除編號
①、②之估價單,被告有簽名確認外,其餘估價單,被告並未簽名。
⒊附表㈠編號⑧之估價單,係兩造就原估價單中,各樓層之
系統櫃部分,於討論追加減時,由原告另外提出,惟被告亦未簽名。
⒋被告於103年4月16日、及6月10日,各給付工程款16萬元、及25萬元,合計41萬元予原告。
㈡主要爭點:
⒈除附表㈠編號①、②之承攬估價單外,兩造有無就其他估
價單所列工程項目及價額達成合意?⒉上開估價單之工程項目,有無重複計價之情形?⒊原告有無實際按估價單所列工程項目及數量施作?是否增
加或短少?應增加或扣除之金額為何?⒋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無瑕疵?若有瑕疵?合理之修繕費用或
應扣除之工程款為何?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給
付之工程款為何?
四、法院之判斷:㈠除附表㈠編號①、②之承攬估價單外,兩造並未就其他估價單所列工程項目及價額(即追加工程部分)達成合意:
⒈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
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關於附表㈠之全部估價單,均已達成合意,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表示僅就編號
①、②之估價單達成合意等語。則自應由原告就其與被告關於附表㈠編號③~⑦之追加工程估價單,及單獨針對系統櫃重新議價所列出之附表㈠編號⑧之估價單,亦達成合意一節,負舉證之責任。
⒉經查,原告所提出之附表㈠之8張估價單中,除編號①、
②之估價單有經被告簽認回覆外,其他6張估價單則均未經被告簽認。衡情,倘雙方就追加工程及系統櫃部分確實已達成合意,豈有未予簽認之理。
⒊另一般設計裝修業承攬工程,應包含承攬合約書、估價單
、設計詳圖等,作為兩造履約之依據。惟本件經送請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台中市裝修公會)鑑定結果,不僅合約書不完備,設計圖僅有B1~4F部分平面配置圖及3D示意圖,並無立面圖及施工、材料詳圖等,此有該公會於105年1月27日以中室內君字第10501003號函覆本院之鑑定報告書六、現況鑑定鑑價情形分析與說明第㈡點之敘述自明(本院卷㈠第277頁)。換言之,原告在簽訂承攬契約時,並未備齊必要之文件資料。茲原告既未能備齊必要之文件資料,當無從期待被告得完整審視一切資料之後,而與原告進行簽訂契約之手續。故被告抗辯,附表㈠編號③~⑦之追加工程估價單,及編號⑧重新議價之系統櫃估價單並未經被告確認一情,自可採信。
⒋參照首揭之說明,兩造關於附表㈠編號③~⑦之追加工程
估價單、及編號⑧之系統櫃重新議價之內容,其意思表示既未達成合意,則此部分之契約關係自未成立。
㈡原告可以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⒈承前所述,兩造關於附表㈠編號③~⑦之追加工程估價單
內容,其意思表示雖未達成合意,而未成立承攬契約,惟原告實際上仍有進場施作此部分之工程(詳如後述),換言之,被告仍受有裝修施工之利益,並因此致原告受有支出裝修工程費用之損害。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兩造間既無承攬契約關係,且被告所受利益,與原告所受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仍得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之工程款。
⒉至於附表㈠編號①、②之估價單內容,既經被告簽認,兩
造間當已合意成立承攬契約,則原告自得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自明。
⒊被告另辯稱:附表㈠編號①、②之估價單,原告之報價亦
有高於市場行情之情形。經查,依裝修公會鑑定結果,附表㈠編號①、②之估價單內容,倘依一般市價鑑定,合理行情分別為45萬5503元,及55萬8000元(參本院卷㈠第294、265頁)。雖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總價分別為46萬8495元、及56萬4128元(見本院卷㈠第10頁、第10頁背面),均略高於鑑定之行情,惟差距並不大。且系爭估價單之價額既經兩造同意而議定之,除非被告能證明簽認估價單當時,原告有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約,否則,自不得於事後以價格太高為由,而撤銷其訂定契約之意思表示。故關於附表㈠編號①、②之估價單,其合約金額仍應以經被告簽認者為準,即103萬2623(計算式:468945+564128=0000000)。
㈢追加工程部分(即附表㈠編號③~⑦之估價單)確實有重覆計價;且施作項目及數量確實與估價單不符:
⒈本件經台中市裝修公會檢視附表㈠編號③~⑦,即地下一
樓至四樓追加減工程、品名、規格、尺寸、單價、總價等鑑定比對結果,有部分項目確實有重複計價之情形,另有部分工項為變更工法或材質,而非重覆計價,重複計價金額為5萬8225元,此亦有鑑定報告書附件三可資佐證(見本院卷㈠第285~287頁)。
⒉另附表㈠編號③~⑦之估價單,與現場實際施作項目及數
量確有不相符合之處,其中地下一樓應扣減5萬2234元;一樓應扣減1萬3600元;二樓應扣減2697元;三樓應扣減7200元;四樓應扣減1萬0200元,合計應扣減8萬5931元,亦有鑑定報告書附件四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38~292頁)。
⒊綜上,附表㈠編號③~⑦之估價單,原告實際施作之工程
項目及數量,合計金額應為51萬1179元【計算式:(55270+73410+155080+201045+000000)-00000-00000=511179】。
㈣被告抗辯部分工程項目應以8.85折或8.2折計價為無理由:
⒈被告抗辯關於附表㈠編號②之估價單,就木作部分,原告
曾同意給予8.85折之優惠,其主要理由為:該估價單木作部分,倘以「數量」乘以「單價」,原始總價應為50萬6250元,惟原告最後同意議定之價格為44萬8068元,以此計算,原告確實給予被告8.85折的折扣(計算式:448068÷448068≒0.885)。惟查,細觀該估價單之記載,各項工程在「數量」及「單價」欄位雖均有記載,惟在「總價」欄位,就「軌道門連動五金」、「升級摺疊門含軌道五金」、「外露式窗簾盒遮蔽冷氣包管」、「冷氣窗封板」、「衣櫃上封頂」等工項,均不予計價,故總價加總之結果才會變成44萬8068元。換言之,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在最後計算總價時,將上開工項之工程費用納入其他工項當中,不另計價,並調整為「0」元。並非如被告所述,將各工項之費用平均以8.85折計算。且參見系爭估價單上,亦無將總價乘以8.85折計算之任何數據。被告主張原告就該紙估價單之工程項目,同意以8.85折計價,顯與事實不符。
⒉被告另抗辯,與原告議價期間,原告另將各樓層施作之系
統櫃部分,單獨列出一份估價單(即附表㈠編號⑧),該紙估價單之總價原為62萬6200元,惟原告最後在備註欄記載之總價為51萬3484元,故原告已同意系統櫃部分以8.2折計算等語(估價單詳見本院卷㈠第26頁)。惟查,被告既主張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中,僅附表㈠編號①、②之估價單有經被告簽名確認,則關於此份系統櫃重新議價之估價單,顯然亦未經被告確認。換言之,即使當時原告有意就系統櫃部分給予被告8.2折之折扣,惟雙方既未達成合意,被告自不得主張系統櫃之費用已重新議價完成,並以8.2折計價。
㈤本件工程確實有部分瑕疵,原告應負擔瑕疵修補費用:
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經台中市裝修公會鑑定結果,認為部分工程確實有施作瑕疵,而瑕疵工項修繕之合理金額為3萬5290元(見本院卷㈠第278頁)。故本件原告應負擔之瑕疵修繕費用應為3萬5290元。
㈥綜上,本件裝修工程,經兩造合意成立之契約金額為103萬
2623元;兩造雖未有合意,惟原告實際施作之工項及數量,金額為51萬1179元;另原告應負擔之瑕疵修補費用為3萬5290元,故原告本可請求之工程款應為150萬8512元(計算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茲被告業已給付41萬元之工程款予原告,則被告尚積欠之工程款應為109萬851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又原告之報價均未含5%之稅額,此有估價單可證,則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為115萬3438元【計算式:0000000×1.0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㈦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工程款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依督促程序由法院於104年4月23日送達支付命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4年4月24日起算,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㈧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15萬3438元,及自10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均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克雯附表㈠┌─┬───────┬─────┬─────┬──────────────┐│編│工程名稱│報價日期│總價│備註││號│││(新台幣元)││├─┼───────┼─────┼─────┼──────────────┤│①│總表│103.04.09│468,495│被告於103.04.19簽認│││(B1F~4F)││││├─┼───────┼─────┼─────┼──────────────┤│②│其他工程│103.04.16│448,068│(合計:564,128)│││(B1F~4F)││(木作部分)│││││├─────┤│││││116,060│被告於103.04.16簽認│││││(其他部分)││├─┼───────┼─────┼─────┼──────────────┤│③│B1F追加工程│103.04.09│55,270│被告未簽認│├─┼───────┼─────┼─────┼──────────────┤│④│1F追加工程│103.04.09│73,410│被告未簽認│├─┼───────┼─────┼─────┼──────────────┤│⑤│2F追加工程│103.04.09│155,080│被告未簽認│├─┼───────┼─────┼─────┼──────────────┤│⑥│3F追加工程│103.04.09│201,045│被告未簽認│├─┼───────┼─────┼─────┼──────────────┤│⑦│4F追加工程│103.04.09│170,530│被告未簽認│├─┴───────┴─────┼─────┼──────────────┤│合計│1,684,958││││││├─┬───────┬─────┼─────┼──────────────┤│⑧│系統櫃工程│103.05.21│626,200│││││││被告未簽認│││││↓││││││││││││513,484││└─┴───────┴─────┴─────┴──────────────┘附表㈡:被告主張原告重複計價、施作不足、未施作、及施作不
良之工程項目(價格部分單位:新台幣元)┌─────────────────────────────────────────────┐│地下一樓部分│├─┬────────┬───────────┬────────────┬────┬────┤│編│工程項目│估價單之記載│實際施作情形│合理之追│追加減價│││├──┬───┬────┤│加減數量│││號││數量│單價│總價││││├─┼────────┼──┼───┼────┼────────────┼────┼────┤│①│平丁天花板│8│4600│34960│實作施作數量為10.2│+2.2│+9614│├─┼────────┼──┼───┼────┼────────────┼────┼────┤│②│木作修樑│45│650│27788│未施作││-27788│├─┼────────┼──┼───┼────┼────────────┼────┼────┤│③│木作雙面隔間牆│13│5400│66690│實際施作數量6.74│-6.26│-33804│├─┼────────┼──┼───┼────┼────────────┼────┼────┤│④│隔間門│2│6800│12920│未施作││-12920│├─┼────────┼──┼───┼────┼────────────┼────┼────┤│⑤│木格柵│6│3200│18240│總價×8.85折││-1248│├─┼────────┼──┼───┼────┼────────────┼────┼────┤│⑥│會客室-玻璃牆│1│19500│16576│黑鏡報價只有70才││-5865│├─┼────────┼──┼───┼────┼────────────┼────┼────┤│⑦│會客室-冷氣隔柵│1│12000│10200│未施作││-10200│├─┼────────┼──┼───┼────┼────────────┼────┼────┤│⑧│會客室-電視牆面│1│5400│4590│與編號③重複計價││-4590│├─┼────────┼──┼───┼────┼────────────┼────┼────┤│⑨│中島吧檯L型水槽│1│32500│32500│施作不良無法使用││-32500│├─┼────────┼──┼───┼────┼────────────┼────┼────┤│⑩│壁面天花批土刷漆│1│68500│58225│重複計價││-58225│├─┼────────┼──┼───┼────┼────────────┼────┼────┤│⑪│平丁天花板│1│36800│36800│與編號①重複計價││-36800│├─┼────────┼──┼───┼────┼────────────┼────┼────┤│⑫│油漆B1、1F追減│-1│18000│-18000│有施作│+1│+18000│├─┼────────┼──┼───┼────┼────────────┼────┼────┤│⑬│油漆2F~4F追減│-1│46000│-46000│有施作,按實作面積計算││+31562│├─┼────────┼──┼───┼────┼────────────┼────┼────┤│⑭│油漆2F~4F││││追加│││││批土+磨平│80│100│8000│││+8000│├─┼────────┼──┼───┼────┼────────────┼────┼────┤│⑮│塑膠地板│23│1600│34960│實際施作數量僅16坪│-7│-10640│├─┴────────┴──┴───┴────┴────────────┼────┼────┤││合計│-167404│├───────────────────────────────────┴────┴────┤│一樓部分│├─┬────────┬──┬───┬────┬────────────┬────┬────┤│①│收銀台│1│38200│32470│104.02.11已重新估價28200││-4270│├─┼────────┼──┼───┼────┼────────────┼────┼────┤│②│立體天花板│11│6800│71060│104.02.11已重新估價數量│││││││││為9.5坪,但實際僅施作8.5│││││││││坪│-1│-6460│├─┼────────┼──┼───┼────┼────────────┼────┼────┤│③│木作雙面隔間牆│4│5400│20520│總價×8.85折││-1404│├─┼────────┼──┼───┼────┼────────────┼────┼────┤│④│正面牆172×336│2│7200│13680│實際未施作││-13680│├─┼────────┼──┼───┼────┼────────────┼────┼────┤│⑤│更衣室變更│1│8000│8000│設計不良無法使用││-8000│├─┼────────┼──┼───┼────┼────────────┼────┼────┤│⑥│正面牆面/皮雕版│1│28880│28880│與樣板不同色││-28880│├─┼────────┼──┼───┼────┼────────────┼────┼────┤│⑦│正面強化優白玻璃│1│14440│14440│總價×8.85折││-1661│├─┼────────┼──┼───┼────┼────────────┼────┼────┤│⑧│造型修弧│1│8000│8000│總價×8.85折││-920│├─┼────────┼──┼───┼────┼────────────┼────┼────┤│⑨│壁紙│1│12200│12200│總價×8.85折││-1403│├─┼────────┼──┼───┼────┼────────────┼────┼────┤│⑩│門框修飾│1│9600│9600│總價×8.85折││-1104│├─┼────────┼──┼───┼────┼────────────┼────┼────┤│⑪│更衣室平丁天花板│1│5600│5600│已重新估價為4600│││││145×225││││4600×8.85折││-1529│├─┼────────┼──┼───┼────┼────────────┼────┼────┤│⑫│更衣室平丁天花板││││已重新估價為4600│││││145×150│1│4500││且實際僅施作0.66│││││││││4600×0.66×8.85折││-1811│├─┼────────┼──┼───┼────┼────────────┼────┼────┤│⑬│鐵件層板│1│9200││總價×8.85折││-1058│├─┼────────┼──┼───┼────┼────────────┼────┼────┤│⑭│原有壁面刷漆│1│15000│15000│重複計價││-15000│├─┴────────┴──┴───┴────┴────────────┼────┼────┤││合計│-87180│├───────────────────────────────────┴────┴────┤│二樓部分│├─┬────────┬──┬───┬────┬────────────┬────┬────┤│①│電視櫃下櫃│1│36800│31280│尚待確認││-16356│├─┼────────┼──┼───┼────┼────────────┼────┼────┤│②│層板│56│1100│61600│實際未施作││-61600│├─┼────────┼──┼───┼────┼────────────┼────┼────┤│③│立體天花板│3│6200│18600│追加3坪(總價×8.85折)││+16461│├─┼────────┼──┼───┼────┼────────────┼────┼────┤│④│平丁天花板│4│4600│18400│追加4坪(總價×8.85折)││+16284│├─┼────────┼──┼───┼────┼────────────┼────┼────┤│⑤│木作包框/線板│60│750│45000│實際施作14.4M│││││││││750×14.4=10800│││││││││10800×8.85折=9558│││││││││00000-0000=35442││-35442│├─┼────────┼──┼───┼────┼────────────┼────┼────┤│⑥│木作雙面隔間牆/│││││││││玻璃│1.8│7200│12960│總價×8.85折││-1490│├─┼────────┼──┼───┼────┼────────────┼────┼────┤│⑦│鋼琴櫃│1│24600│24600│總價×8.2折││-4428│├─┼────────┼──┼───┼────┼────────────┼────┼────┤│⑧│展示櫃│1│22500│22500│尚待確認││-10856│├─┼────────┼──┼───┼────┼────────────┼────┼────┤│⑨│批土刷漆│1│42000│42000│重複計價││-42000│├─┴────────┴──┴───┴────┴────────────┼────┼────┤││合計│-139427│├───────────────────────────────────┴────┴────┤│三樓部分│├─┬────────┬──┬───┬────┬────────────┬────┬────┤│①│木作雙面隔間牆│3.5│7200│25200│實作2.4坪│-1.1│-7920│├─┼────────┼──┼───┼────┼────────────┼────┼────┤│②│隔間門105×277│1│16500│16500│總價×8.85折││-1897│├─┼────────┼──┼───┼────┼────────────┼────┼────┤│③│男孩房衣櫃│1│121300│121300│總價×8.2折││-21834│├─┼────────┼──┼───┼────┼────────────┼────┼────┤│④│男孩房床邊櫃│1│16200│16200│總價×8.2折││-2916│├─┼────────┼──┼───┼────┼────────────┼────┼────┤│⑤│書房窗邊收納櫃│1│15300│15300│總價×8.2折││-2754│├─┼────────┼──┼───┼────┼────────────┼────┼────┤│⑥│書房書桌組│1│18300│18300│總價×8.2折││-4196│├─┼────────┼──┼───┼────┼────────────┼────┼────┤│⑦│女孩房衣櫃││││原估價單同意屬產品升級│││││鋁框門補差額│1│9600│9600│不予計價││-9600│├─┼────────┼──┼───┼────┼────────────┼────┼────┤│⑧│女孩房衣櫃││││原估價單同意屬產品升級│││││到頂補差額│1│8565│8565│不予計價││-8565│├─┼────────┼──┼───┼────┼────────────┼────┼────┤│⑨│女孩房窗邊櫃書桌│1│25200│25200│部分重複計價││-12875│├─┼────────┼──┼───┼────┼────────────┼────┼────┤│⑩│女孩房床邊櫃│1│5000│5000│總價×8.2折││-900│├─┼────────┼──┼───┼────┼────────────┼────┼────┤│⑪│批土刷漆│1│52000│52000│重複計價││-5200│├─┴────────┴──┴───┴────┴────────────┼────┼────┤││合計│-125457│├───────────────────────────────────┴────┴────┤│四樓部分│├─┬────────┬──┬───┬────┬────────────┬────┬────┤│①│隔間門│1│6400│6080│未施作││-6080│├─┼────────┼──┼───┼────┼────────────┼────┼────┤│②│主臥衣櫃│1│34900│34900│總價×8.2折││-9234│├─┼────────┼──┼───┼────┼────────────┼────┼────┤│③│主臥化妝台│1│21500│21500│總價×8.2折││-8708│├─┼────────┼──┼───┼────┼────────────┼────┼────┤│④│女孩房床頭│1│13300│13300│總價×8.2折││-3624│├─┼────────┼──┼───┼────┼────────────┼────┼────┤│⑤│女孩房化妝台│1│12800│12800│總價×8.2折││-4928│├─┼────────┼──┼───┼────┼────────────┼────┼────┤│⑥│女孩房衣櫃│1│126900│126900│總價×8.2折││-28664│├─┼────────┼──┼───┼────┼────────────┼────┼────┤│⑦│架高木地板│3│10200│30600│原估價單之單價每坪5800元│││││││││實作1.84坪,再打95折││-20462│├─┼────────┼──┼───┼────┼────────────┼────┼────┤│⑧│主臥立體天花板│3│6800│20400│原估價單之單價每坪6200元│││││││││再打8.85折││-3939│├─┼────────┼──┼───┼────┼────────────┼────┼────┤│⑨│主臥床背增厚/││││合理市價每坪2500元│││││單面隔間│1│13700│13700│實作1.83坪││-9125│├─┼────────┼──┼───┼────┼────────────┼────┼────┤│⑩│冷氣修樑│1│18500│18500│重複計價││-18500│├─┼────────┼──┼───┼────┼────────────┼────┼────┤│⑪│批土刷漆│1│46800│46800│重複計價││-46800│├─┴────────┴──┴───┴────┴────────────┼────┼────┤││合計│-16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