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2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郭貴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7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7年7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6,51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8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貴卿540│自民國09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11191│0000000000│07月14日│││││元│101│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