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戚大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戚大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36號為緩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36號為緩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受刑人於上開案件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一節,有高雄市政府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76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2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俱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毒品包裝袋共2個、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塑膠瓶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編號扣案物外觀重量檢出成分1白色結晶1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檢驗前淨重1.111公克、檢驗後淨重1.10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白色結晶1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檢驗前淨重0.182克、檢驗後淨重0.17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透明液體1瓶(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塑膠瓶1個)檢驗前淨重26.815公克、檢驗後淨重26.613公克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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