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4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41號聲請人 徐鴻廣 即升保電器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佩琳 、 呂伊翎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為張「佩」琳或張「珮」琳,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