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七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乙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七四號判決(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確定在案。詎復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