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告 吳世澤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芮榞張瑞源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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