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告 吳世澤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芮榞 即 張瑞源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俞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告 吳世澤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芮榞 即 張瑞源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