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55號

上訴人 謝瑞琴

被上訴人 黃廣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誤載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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