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84號

原告 机僡嗔

被告 張羽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

法官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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