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告 劉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9,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玉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告 劉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9,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