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973號、第26861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2448號),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丁○○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丁○○預見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可能致生掩飾或隱匿他人詐欺所得財物之流向,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8年10月6日,在不詳地點,同時將其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下簡稱土銀帳戶),及中華郵政平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下簡稱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而該不詳之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拍賣訊息,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戊○○等人陷於錯誤,於得標後依指示將購物款項分別匯入丁○○上開土銀帳戶及郵局帳戶中,而受有損害。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戊○○、甲○○、庚○○、乙○○、丙○○、辛○○、己○○於警詢中陳述遭詐騙之經過相符,此外,復有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98年12月14日北壢存字第0980000294號函所附開戶基本資料、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98年11月25日營字第0981101142號函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帳戶最近交易資料查詢;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網路自動櫃員機明細列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一交付土銀帳戶及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同時造成被害人戊○○、甲○○、庚○○、乙○○、丙○○、辛○○、己○○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將帳戶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危害社會甚鉅,惟兼衡其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除被害人庚○○、乙○○、丙○○、己○○所匯至被告上開帳戶之款項,因被告之帳戶嗣經凍結致未為詐欺集團成員領取,而發還予渠等,並經渠等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責外(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參),被告復與其餘被害人戊○○、甲○○、辛○○達成和解,而賠償伊等之損失,伊等於本院訊問中亦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足認被告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於為上開犯行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雖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惟修正後之規定僅係將原條文中「個」字刪除以使法律用語明確,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匯入被告土銀帳戶):
┌──┬───┬───────────┬────┬───────┬─────┐│編號│被害人│詐騙經過│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及方式│匯款金額│││││││(新臺幣)│├──┼───┼───────────┼────┼───────┼─────┤│一│戊○○│於98年10月8日中午12時│98年10月│在臺中縣后里鄉│7,000元││││30分許,在雅虎奇摩拍賣│8日中午│甲后路195號郵│││││網站上購買東元牌洗衣機│12時40分│局內臨櫃匯款│││││1台,得標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土銀帳戶,惟事後│││││││並未取得貨品,而遭詐騙││││├──┼───┼───────────┼────┼───────┼─────┤│二│甲○○│於98年10月8日中午,在│98年10月│在臺北縣汐止市│7,500元││││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購買│8日下午│新台五路79號17│││││日立牌除濕機1台,得標│1時30分│樓之3公司內利│││││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土銀││用網路銀行轉帳│││││帳戶,惟事後並未取得貨││匯款│││││品,而遭詐騙││││├──┼───┼───────────┼────┼───────┼─────┤│三│庚○○│於98年10月8日晚間,在│98年10月│在桃園縣桃園市│2,500元││││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購買│8日晚間│國際路1段1169│││││妙而舒尿布2箱,得標後│7時58分│號6樓公司內利│││││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土銀帳││用網路銀行轉帳│││││戶,惟事後並未取得貨品││匯款│││││,而遭詐騙││││├──┼───┼───────────┼────┼───────┼─────┤│四│乙○○│於98年10月8日晚間6時│98年10月│在設置於新竹縣│10,000元││││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8日晚間│竹北市○○街38│││││上購買東芝牌洗衣機1台│8時45分│號1樓之彰化銀│││││,得標後依指示匯款至被││行自動櫃員機轉│││││告土銀帳戶,惟事後並未││帳匯款│││││取得貨品,而遭詐騙││││└──┴───┴───────────┴────┴───────┴─────┘附表二(匯入被告郵局帳戶):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方式及地點│匯款金額│││││││(新臺幣)│├──┼───┼───────────┼────┼───────┼─────┤│一│丙○○│於98年10月7日下午5時│98年10月│在南方澳郵局內│7,000元││││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7日晚間│以自動櫃員機轉│││││上購買富及第洗衣機1台│5時45分│帳匯款│││││,得標後依指示匯款至被│許││││││告郵局帳戶,惟事後並未│││││││取得貨品,而遭詐騙││││├──┼───┼───────────┼────┼───────┼─────┤│二│辛○○│代同事於98年10月7日某│98年10月│不詳│8,150元││││時,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7日││││││上購物,並在得標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郵局帳戶,│││││││惟事後並未取得貨品,而│││││││遭詐騙││││├──┼───┼───────────┼────┼───────┼─────┤│三│己○○│於98年10月8日10時20分│98年10月│在新竹縣竹北市│10,000元││││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8日上午│莊敬五街60號6│││││上購買吸塵器1台,得標│10時23分│樓住處內利用網│││││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郵局││路銀行轉帳匯款│││││帳戶,惟事後並未取得貨│││││││品,而遭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