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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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