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