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18號
原 告 甲○○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74,13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共同
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