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468號債權人利豐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潘隆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宏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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