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4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提供擔保金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四二二一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三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5月14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執字第6004號債權憑證,聲請執行聲請人及其他債務人之財產,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7年度執字第42214號強制執行事件予以受理,並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再由該院民事執行處以97年度執助字第97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已執行聲請人對第三人之債權。
茲因相對人債權憑證記載之債權請求權因時效經過而消滅,聲請人已依法提起異議之訴,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自得請求准許為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裁定,且因查封之金額已達相對人請求之金額,相對人已屬足額查封,當不致因停止執行而遭受重大損害,爰請求裁定擔保金時酌量參考上情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相對人係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執字第6004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本院97年度執字第42214號)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債權憑證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係於97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亦有97年度訴字第4938號卷宗可參。是故,聲請人以提起異議之訴為由,請求准予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42214號強制執行程序,揆諸前開說明,於法自無不合。
(二)觀之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711,194元及馬克66,155元4分(折合新臺幣1,638,832元)及利息、違約金,則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所應供擔保之金額,依前揭說明,應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受償上開債權總額之利息損害。本院審酌抗告人提起異議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50,026元(計算式:2,711,194元元+1,638,832元)及依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狀得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7,905,968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日係計算至聲請人提起異議之訴之日即97年7月8日),是相對人因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得執行之債權本息總額計12,255,994元(計算式:4,350,026元+7,905,968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預估抗告人提起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約為4年10個月,故以聲請人因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為4年10個月,再以相對人之本得執行之債權本息總額為12,255,994元,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是本件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而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為2,961,865元(計算式:為12,255,994元5%<4+10/12>)。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高雲龍附表一
一、債權本金:800,000元、約定年利率11.5%利息:1,223,978元【算式:本金800,000×11.5%×4856
天(自84/03/22-97/07/08止)÷365天】違約金總計:238,594元(算式如下)違約金六個月以內:4,587元【算式:本金800,000×1.15%
×182天(自84/04/22-84/10/21止)÷365天】違約金六個月以上:234,007元【算式:本金800,000×2.3%×
4642天(自84/04/22-84/10/21止)÷365天】
二、債權本金:243,761元、約定年利率12%利息:396,936元【算式:本金243,761×12%×4953
天(自83/12/16-97/07/08止)÷365天】違約金總計:77,423元(算式如下)違約金六個月以內:1,450元【算式:本金243,761×1.2%×
181天(自84/01/16-84/07/15止)÷365天】違約金六個月以上:75,973元【算式:本金243,761×2.4%×
4740天(自84/07/16-97/07/08止)÷365天】
三、債權本金:138,329元、約定年利率11.5%利息:214,952元【算式:本金138,329×11.5%×4932
天(84/01/06-97/07/08)÷365天】違約金總計:41,923元(算式如下)違約金六個月以內:789元【算式:本金138,329×1.15%×1
81天(自84/02/06-84/08/05止)÷365天】違約金六個月以上:41,134元【算式:本金138,329×2.3%×
4719天(自84/08/06-97/07/08止)÷365天】
四、債權本金:975,761元、約定年利率12%利息:1,588,913元【算式:本金975,761×12%×4953
天(自83/12/16-97/07/08止)÷365天】違約金總計:309,923元(算式如下)違約金六個月以內:5,806元【算式:本金975,761×1.2%×
181天(自84/01/16-84/07/15止)÷365天】違約金六個月以上:304,117元【算式:本金975,761×2.4%
×4740天(自84/07/16-97/07/08止)÷365天】
五、債權本金:553,343、約定年利率11.5%利息:859,850元【算式:本金553,343×11.5%×4932
天(84/01/06-97/07/08)÷365天】違約金總計:167,659元(算式如下)違約金六個月以內:3,116元【算式:本金553,343×1.15%×
181天(自84/02/06-84/08/05止)÷365天】違約金六個月以上:164,543元【算式:本金553,343×2.3%
×4719天(自84/08/06-97/07/08止)÷365天】附表二
一、債權本金:1,638,832、約定年利率10.2%利息:2,299,034元【算式:本金1,638,832×10.2%×50
20天(83/10/10-97/07/08)÷365天】違約金總計:486,783元(算式如下)違約金六個月以內:8,989元【算式:本金1,638,832×1.1%
×182天(自83/10/10-84/04/09止)÷365天】違約金六個月以上:477,794元【算式:本金1,638,832×2.2%
×4837天(自84/04/10-97/07/08止)÷365天】說明
一、附表二債權本金為馬克66,155元4分,折合新臺幣1,638,832元計算。
二、附表一、二違約金部分,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元以下四拾五入。
四、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總計新臺幣7,905,968元(計算式:1,223,978元+238,594元+396,936元+77,423元+214,952元+41,923元+1,588,913元+309,923元+859,850元+167,659元+2,299,034元+486,7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