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司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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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盧琪方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相 對 人  陳新 又  住苗栗縣○○市○○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巫 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盧琪方  到

 相對人 陳新又  到

 調解委員 谷德源   到

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調解成立之日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萬元,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立據。(簽名:盧琪方)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並同意法院從輕量刑,如相對人符合緩刑要件,並同意法官依法為緩刑之宣告。

三、兩造就本件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99號刑事案件及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6號刑事附帶民事事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盧琪方

相對人陳新又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記官巫穎

司法事務官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張智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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