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繼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補字第68號聲請人 林姿吟 被繼承人 林國暉
一、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