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告 鄭夙惠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被告 焦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睿亭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告 鄭夙惠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被告 焦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