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杏丞指定辯護人黃尚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杏丞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杏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八日諭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一0六年度執緝丁字第八0七號執行毒品案件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且尚未辦理易科罰金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上開執行指揮書各一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葉已消滅,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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