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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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告排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華 以上原告與被告 羅馨惠 、 王湘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到院補正起訴狀及所提出繕本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資料供核,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之性別、年齡、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資料,致無法辨識被告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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