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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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謝慧 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本院92年度促字第7323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2年11月20日核發之92年度促字第73235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及民國93年1月9日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謝慧」之記載,應更正為「 謝慧鈴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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