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7號上訴人 林泰次 被上訴人 林畇妡
林沛錞 林育歆 林恒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即被上訴人繼承遺產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99,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