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高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中華民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汎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