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B書記官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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