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九0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驗餘淨重零點一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二月八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九0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藍色藥錠一顆,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議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零點一六公克),此有該局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北市鑑毒字第一一六七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前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