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郭紹瑋 被告 黃教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楊心希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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