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 黃子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