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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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83號聲請人 曾文苑 上列聲請人曾文苑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曾文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敘明票據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