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85號原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被告 陳縵筑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2,500元(45x45000x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