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明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維明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86、97、98頁)等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