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原告坤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代理人 李東洲 被告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舜鵬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附表二所查報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4,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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