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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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利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一0號
上訴人沛力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返還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貳拾柒萬陸仟陸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並應補具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至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楊湘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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