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紫金園資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晉榮晉榮建築師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葉晉榮即晉榮建築師事務所之相關登記資料(資料上須載明該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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