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93號聲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余明賢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岱凱系統股份有│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7年12月18日│26,015元│0000000│││限公司彭比爾│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