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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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著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利亞 送達代收人 李政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夢凡 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8日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夢凡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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