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730號上訴人 蘇晟晢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鄭哲維 律師
張百欣 律師視同上訴人 蘇宜真
藍金菊
封從昌
蘇祐 蘇文生
蘇晏 蘇冠琳 蘇黃清
蘇文彬 蘇文松 蘇峻陽 蘇嵩凱 蘇景銓 蘇敬儒 上2人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 律師被上訴人 鄭黃淑珠
鄭瀚星 王淑雲 戴芳瑀 鄭靖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複代理人 楊仲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視同上訴人蘇景銓、蘇敬儒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分割方案,尚待囑託地政機關測繪分割圖並送其餘土地共有人知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管靜怡
法官陳瑜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莊智凱